档案查(借)阅制度

作者: 时间:2020-08-01 点击数:

为了充分发挥档案的作用,为学校教学、科研、管理等项工作和教职工生以及社会各界提供利用服务,特制定本制度。

一、单位派人查阅档案,应持所在单位介绍信;个人查阅档案,须持本人有效证件;查阅档案人员应认真填写《查(借)阅档案登记薄》。

二、查阅档案,应在档案馆阅档室进行。档案原则上不外借,特殊情况需借出,需经档案馆长批准,借出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周。

三、学校内部各部门查阅本部门档案,可直接到档案馆相应科室办理查阅手续;跨部门查阅重要档案材料,需经该档案材料形成单位主要领导同意,方可办理借阅手续。

四、涉密档案和控制利用的档案,需经档案馆长及有关部门主要领导批准,由档案管理人员代查,不得借出室外。

五、借阅者应对档案的保密、安全、完整负责,不得外借、涂改、划圈、删改、抽页、剪裁、拆卷等。

六、查阅档案的单位或个人,需翻拍、复印档案时,一般的须征得档案管理人员同意;重要的和涉密的必须履行严格的审批手续方可进行。

七、凡违犯本制度,使档案受到损坏、丢失者,将依照《档案法》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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